(此协议为WEMAKEPRICE韩国官网用户协议翻译原件,如对薇美铺中文网具体协议有所疑问,请咨询薇美铺官方客服)
第1条 目的
本协议利用(株)薇美铺(以下称“公司”)运营的网站 (以下称“网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时(以下称“服务”)规定公司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为目的。
※ 利用计算机,无线通信的电子商务也在不违反其性质的范围内遵守本协议。
第2条 定义
- 1. “公司”运营的“网站”如下,以下“网站”受本协议的约束。
– http://cn.wemakeprice.com
- 2. 利用者:是指接入“公司”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受到“公司”所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用户以及非用户。
- 3. 用户 :是指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已完成登陆注册者。可以继续受到“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并且可持续利用“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 4. 非用户 :是指未完成注册并程序,利用“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3条 协议的公告和修订
- 1.“公司”为让“利用者”容易理解把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商号、营业所在地、代表姓名、营业证号、联系方法(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公告在“公司”网站的首页(前面)。但本协议的内容“利用者”自行链接才能得知。
- 2.“公司”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有权修订本协议。『在电子商务上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 『有关条款限制的法律』, 『电子商务基本法』, 『电子签名法』, 『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有关信息保护法律』, 『有关访问销售的法律』, 『消费者基本法』
- 3. 若“公司”修订本协议,“公司”自有效期7天前至有效期前日在“公司”网站首页明确公告有效期以及修订理由、现行的协议内容。 在进行修改过程中,若发生对“利用者”不利的协议内容, 在“公司”网站至少30日前事先公告。此时“公司”将对修改前后的协议内容进行明确比较并公告网站,以使利用者更容易理解。
- 4.“利用者"有权不同意更新的协议内容并有权终止或退出服务。但“利用者”按照第4项的方法等特别告知原则,从更新协议的使用期间的15天内,向公司不表示“拒绝”此时利用者被视为同意更新协议的内容。
- 5. 本协议申请服务的用户和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同意接受本协议,按照公司规定,登录为服务的利用者才能生效。
- 6.在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和对本协议的解读以『在电子商务上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 『有关条款限制的法律』公正交易委员会制定的 『在电子商务上有关消费者保护政策及有关法律』和相关案例为准。
第4条 服务的提供及更新
- 1. “公司”担当如下业务
- 1) 提供财物、劳务及优惠券等(以下称“财物”)的信息及签订采购合同
- 2) 发送已签订采购合同的财物
- 3) 其他“公司”所指定的业务
- 2. “公司”因财物缺货或技术升级等为由有权更新将提供的财物的内容。此时明确指出更新的财物内容及提供日期并及时告知目前的财物、劳务的内容。
- 3. 由于“公司”向“利用者”提供的财物缺货或发生技术升级,不得不更新财物时,应及时向“利用者”告知其原因。
第5条 服务使用费用
- 1. “公司”提供的有关‘财物’的信息基本免费。但若您要使用收费服务,支付该服务的费用才能使用服务。
- 2. 按照与公司契约的电子支付企业的规定,用户可选第15条所制定的支付手段来使用收费服务。
- 3. 取消或退还收费服务的清算金额,“公司”按照以结账利用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4. 若“利用者”因盗用个人信息、欺诈结账而要求退款或要求户主的个人信息时,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外的情况会被拒绝。
- 5. 利用无线服务时发生的所有数据通信费属于额外费用。按照用户加入的各移动通信公司政策进行处理。
- 6. 以MMS等方式上传文件时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各移动通信公司的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第6条 服务的中断
- 1.“公司”有权进行计算机等信息技术通信设备的维护•更新或发生系统故障、通讯中断时,暂停中断服务。 对于因公司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或相当于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未能提供服务时,“公司”有权限制提供服务或暂停提供服务。但在此情况下,“公司”需把其原因事先或事后告知“利用者”。
- 2.为提升本服务的质量,“公司”有权定时中断本服务,但须提前公示告知。
第7条 购买申请
- 1. 利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购买。公司为让用户便捷购买商品提供以下内容。
- 1)‘货物’的搜索及选择
- 2) 姓名, 地址,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手机号码等
- 3) 条款内容, 难以受到购买取消的服务, 运费、安装费等部分费用负担内容
- 4) 表示同意该协议并标记确认或拒绝上述3项的记号(如点击)
- 5)‘货物’的购买申请及确认或同意公司的确认
- 6) 结账方法的选择
第8条 购买契约的成立
- 1. 对于第8条购买申请,若事后发现属于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拒绝购或取消购买申请。
- 1)在申请内容包含了虚假,漏记,写错时。
- 2) 被判断为转售为目的的购买交易行为或在从交易情况上视为转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时。
- 3) 因被判断为“公司”在技术上有有限问题,无法确认其他购买申请时。
- 2. 被视为完成购买合同的公司的同意承诺会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利用者通知收信确认。
- 3. “公司”的同意承诺意思包含有关利用者购买申请的确认,购买申请的修改·取消等的信息。
第9条 关于个人服务的条款及使用条件
按照“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公司可制定个人服务的协议及利用条件,但均需征得“利用者”的同意。此时个人服务的利用协议优先本协议。
第10条 结账方法
用户在本公司进行购买物品时,可选以下手段进行支付。公司不得向用户征收任何手续费。
-用支付宝支付
第11条 发送优惠券
- 1. “公司”提前向用户通知用户所购买的优惠票的传送方法,传送时间等信息
- 2. 优惠券传送业务按照公休日或公司制定的休假期以及处理过程不同会发生变化,这以在网站里告示的内容为准。
第12条 优惠券的使用
- 1. 用户只在优惠券规定的有效期间之内受到有关公司的服务。
- 2. 每张优惠券仅能使用1次,对用户未使用完全的金额公司不必还给其余额。
- 3. “利用者”有责任仔细阅读在本公司网站告示的有关内容以及个人注意事项(利用条件)并且只能在公司规定的利用条件范围内可以使用优惠券。
第13条 打折优惠券及里程累积
- 1. 通过参加公司的促销活动公司向“利用者”提供‘打折优惠券’。各个‘打折优惠券’的有效期、折扣金额及使用方法您通过格外的优惠券指南得知。
- 2. 按照用户等级的不同(在网站内按照购买次数和购买金额来定等级)提供不同的‘里程累积’若超过公司所制定一定金额,可以换‘打折优惠券’或‘积分’
- 3.‘打折优惠券’和‘里程累积’的提供内容及它的运营政策按照“公司”政策的更新会发生变化
第14条 取消及退款
- 1. 由于缺货无法提供‘利用者’所订购的产品时,公司及时向用户告知其理由。若送货之前收款,收款之后3天之内及时向用户退款或及时采取退还措施
- 2. 当“公司”销售优惠券或财物时,由于未能达成事先制定的销售条件上的目标人员,“利用者”无法购买优惠券或财物,“公司”及时向利用者”告知未能提供优惠券或财物的原因并且此次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户退款
第15条 取消购买
- 1.“公司”的财物的购买取消退款的规定以《在电子商务上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准。因此与公司签署‘财物’购买合同的“用户”收到接受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有权取消购买。
- 2. 到货之后发生以下情况任意一种时“利用者”不能要求退货或换货
- 1) 由于“利用者”的不注意,货物遭到全部损坏或部分损坏 (但为确认‘财物’的内容毁损包裹可以取消购买)
- 2) “利用者”已经使用财物而减少财货价值
- 3) 随着时间的推移减少财货的价值 (以至于难以再销售)
- 4) 对于可以复制具有同样性质的财物,损害原版的财物
- 5) 此外为进行安全交易,《在电子商务上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令》(取消购买等的限制)第21条所制定的内容
- 3.对娱乐业或旅游业(随着时间的推移以至于难以再销售的商品)的退还以《消费者纷争解决标准》进行处理,若“利用者”表示同意服务提供商的特别条款,优先适用服务提供商特别条款。
- 4.不顾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财物的内容不同于标记或广告内容或发现违法契约内容时,“利用者”货到3个月内或从发现事实后30个天内可以取消购买。
第16条 取消购买的效果
- 1. 按照本协议第18条的规定,取消购买后,公司收到利用者发送的‘财物’,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向“用户”进行退款。若“公司”推迟财物的退款,需给“用户”延迟利息(延迟利息:按照公正交易委员会制定,以财物购买额乘延迟利率为计算)
- 2.“公司”在进行退还过程中,若“用户”以支付宝的结账手段支付财物的货款,及时使提供该结账手段的公司要求停止或取消收款。
- 3. 取消购买等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利用者”承担。公司以取消购买为理由不向用户要求违约金或赔偿金。
但财物的内容与标识或广告内容不同,违法契约内容而要求取消购买时,退货的所有费用由“公司”负担。
- 4. “利用者”购买财物时已经支付运费,公司要使用户理解明确告知取消购物时其对产生的费用由谁负担。
第18条 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
- 1.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尽一切努力保护“利用者”的个人信息。对于保护及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政策需要用户的同意。
- 2. 除了薇美铺所提供的服务外,对与公司以链接的方式连接的服务(网站)不适用本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公司对第三者的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第18条 “公司”的义务
- 1.“公司”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内容并且不得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可持续地和安全地运营薇美铺做出尽一切努力。
- 2.“公司”使“用户”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应具备能够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
- 3.“公司”不应发送“用户”不愿意的含有商业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19条 利用者的义务
- 1. “利用者”在申请或利用服务时,不应使用其他人的信息也不应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
- 2. 如“利用者”提供的个人资料发生任何变动,及时告知公司。对未向公司告知而导致的损害公司有权不负任何责任。
- 3.“利用者”应遵守本协议和“公司”内部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
- 4. 抽奖活动或向顾客通知的90天内要收取赠品。 但对赠品价格超过50,000韩元以上的赠品,中奖者提前支付相关附税(名称:诸税公课金)
- 5. “用户”随时确认本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薇美铺服务网站、各游戏服务别网站的首页公告事项以及“公司”制定的一切政策或规定。
- 6. “利用者”不应做出以下行为
- (1) 日期内不付通过“公司”购买的财物的贷款以及由“用户”承担的债务。
- (2) “用户”购买票后申请退款或已完成退款,还向关联公司要求提供服务或商品。
- (3) 已从关联公司收到商品或服务之后,假装未使用,向“公司”要求退款。
- (4) 用户在收到票后随意改造号码,在关联公司或类似公司支付贷款时,再使用改造的票
- (5) 在销售期间结束之后,频频取消购买,使其他“用户”侵害购买机会。
- (6) 在“网站”公开或发布含有淫秽、暴力性的消息•视频•语音以及破坏公序良俗的内容
- (7) 未得公司的允许不应利用服务进行营销、广告活动,也不应做超越公司允许范围的营销、广告活动。
- (8) “利用者”不得擅自使用或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账号、手机购买商品。
- (9) 损害“公司”或他人的名誉、发布未经核实的事实、侵害他人权利的、对公司的业务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 (10) 发布含有黄色淫秽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违背道理的内容
第20条 资料管理
- 1. 所谓资料是指,“利用者”所上传的文字、文档、图片、语音及由它们组成的所有信息。
- 2. “公司”非常重视“用户”的资料,为防止伪造、破坏、删除做出一切努力。但以下情况,公司有权不需事先告知删除资料、移动或拒绝上传资料。
- (1) 给其他“利用者”或第三者侮辱感、有损名誉的内容
- (2) “利用者”上传淫秽物品或链接黄色网站
- (3) 侵害包括“公司”在内的第三者的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利的内容。
- (4) 不合适公告栏性质的资料
- (5) 上传破坏公共秩序和传统美德的内容或链接该内容
- (6) 具有商业性的宣传活动
- (7) 在客观上认为该内容与犯罪有关
- (8) 违反“公司”所规定的上传资料原则或不合适公告栏的性质
- (9) 阻碍“公司”或“服务”的正常操作
- (10) 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 由于在“网站”上传的资料,利益被损害的人,按照有关法令和用户咨询中心所指定的原则,有权要求中断上传或删除资料。“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
- 4. “利用者”退出“网站”之后,未能编辑或删除资料。因此退出之前对该资料采取一定的措施。
第21条 “公司”与连接的 “mall”的关系
- 1. 所谓 “公司”与连接的 “mall”(网站)是指,以超级链接(如:超级链接包括文字、图片、动画影响等)方式连接起来的网站
- 2. 公司在公司的首页告知或用弹出窗口告知,对与公司连接的“mall”(网站)独自提供的‘财物’利用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对此交易公司不负责任何责任。
第22条 著作权的归属及限制
- 1.“公司”提供网络服务中包含的任何著作物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
- 2. “利用者”使用“公司”的服务时,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复制、公开传播、出版、发布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也不应被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不应提供给第三者。
- 3. 根据协议的规定,若“公司”使用属于著作权人(用户)的著作物,先告知该用户。
- 4.“公司”在网站内对本服务的营业活动产生影响的事项,会限制网站一部分功能。
第23条 (赔偿)
- 1.“利用者”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向用户要求赔偿损失,此时“利用者” 如无法证明非故意或过失,应由利用者承担责任。
第24条 解决争议
- 1.“公司”为倾听“利用者”所提及的合理意见或不满事项并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立和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
- 2.“公司”优先处理“利用者”所提及的不满事项及合理意见。但难以即刻解决问题,及时将其理由和处理日期告知“用户“
- 3. 对“公司”和“利用者”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纷争,“利用者”申请拯救,受到‘公正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纷争调整机构’的调整。
第25条 免责
- 1.“公司”对于战事、事变、自然灾害、国家非常事态、难以解决的技术上的缺陷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停止提供服务时,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2.“公司”对于因“利用者”的承担责任理由而造成的服务停止、利用障碍,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 3.“公司”对于因通信公司停止通信服务或不提供通信服务而给“利用者”带来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 4.“公司”若事先公告的服务设施的维修、更新、定期点检、施工等为由,不得不以停止服务或发生障碍, 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 5.“公司”对于“利用者”在服务内或网站公布或上传的信息、资料、事实的信任度、明确性,都不负责任。
- 6. 若“公司”与“利用者”之间或与第三方之间以服务为媒体发生争议时,公司没有义务干涉纷争,也不必赔偿因而产生的损害
第26条 裁判权及准据法
- 1.“公司”和“利用者”之间发生的有关电子商务争议的诉讼住处以起诉当时“利用者”的地址为准,若无地址把住处视为地方法院的专门管辖。但进行起诉时“利用者”的地址、住处不明或若是外国居住者向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法院进行起诉
- 2.“公司”与“利用者”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受韩国法的约束。
第27条 (公司联系方法)
“公司”的商号及地址如下
1. 商 号 : (株)薇美铺有限公司
2. 代 表 : 朴恩祥
3. 地 址 : 首尔特别市 江南区 永东大路 502 薇美铺大厦
4. 主要电话 : 1588-4763
附则
第一条 (生效期) 该协议从 2014年 10月 13日起生效